明年2月正式施行!互联网保险新规来啦,机构称准备就绪
经过前两轮征求意见,12月14日,涉及千亿保费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将直接利好于保险公司、中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负面影响最大。或将改变保险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开发产品力度将会加大,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更加多元和健康。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大部分保险机构已经在平台建设、营销管理、理赔售后等方面做好了准备。同时有机构表示,希望尽快出台《办法》之外的相关解读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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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一览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上述保险机构具体指的是?
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办法》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如何理解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
如何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包括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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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准备情况
自营平台
目前持牌机构基本都有自己的自营平台,主要以PC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官方APP为载体。目前,传统保险机构的自营平台推广难主要在于获客成本较高。
营销管理
一年多以来,行业已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部分保险机构重新整合了营销员队伍,目前都备案在保险机构,且每个人都是真实信息。
目前,险企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主要通过平台广告、文章、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办法》实施后,在互联网媒介上看到的保险广告,其销售链接一定是跳转到持牌的具有网销资质的保险机构页面,即保险机构主动入驻宣传营销渠道中。
保险机构目前仍存在宣传营销渠道宣传内容审核和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办法》实施后,将通过人工、技术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合作渠道的宣传管理。
理赔售后
理赔响应及时性方面,线上也应高于线下。这就要求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产品的同时做好售后服务,形成完整的服务闭环。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已基本实现100%线上化,未来将继续打通线上线下,在智能与人工结合等方面持续进行优化,不断提升客户体验。
系统升级
部分保险机构已具备覆盖前中后台的技术体系和运营系统。《办法》实施后,保险机构需要进行前期较大的软硬件投入,并且为了不断改善提升客户体验,这种对软硬件迭代和优化的投入将是持续性的。当然,目前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还没有完全通畅,因此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建设时,需要在客户售后服务和风控方面多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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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后的影响
对机构的影响
《办法》的实施,将直接利好于保险公司、中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更加强调持牌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负面影响最大。或将改变保险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开发产品力度将会加大,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更加多元和健康,对互联网保险的合规经营和长期发展有较大助力。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对产品的影响
互联网渠道会更加专注、做得更大,更花心思开发更多产品。与此同时,将更强调互联网保险产品与用户的需求匹配,强调互联网保险的专属性,强调用户的自主投保行为,将会以责任简单、透明、客户易懂为产品开发的基本特点。
对渠道的影响
对自身不做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来进行销售;没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前提是全国牌),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来做网销业务。
对消费者的影响
《办法》修订从六大方面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念。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客户将会更加容易理解复杂产品,认识到保险决策需要过程,更多感受保险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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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历程
10月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征求行业意见。
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9月新版征求意见稿下发
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办法》由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多次探讨和调整。
2019年12月,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相较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二是明确了经营主体,要求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三是明确了对从业人员管理;四是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定义。
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基础上,2020年9月,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相较2019年版本,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更加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还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并且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相较2019年版本,新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此次《办法》相较新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相关要求,要求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持牌机构的责任也全面压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